问题: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流程?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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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和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因此,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反馈等业务。如有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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