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包含分包款?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这里的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包含分包款的,可否按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进行确认。可否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