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例解无任职受雇单位个人2020年度个人所得综合所得税汇算地点的选择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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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是A省甲市人,独生子女,自由撰稿人,2019年以来常年在B省省会乙市租房(无住所)从事写作。2020年张某取得以下所得: 1.一本著作被C省丙市某出版社出版,一次性取得稿酬10万元; 2.6月到10月应缴到B省丁市某协会办了五次讲座,每次取得报酬2万元。 以上收入按规定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22600元,张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42000元(赡养老人24000元,住房租金18000元)。2021年3月,张某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退税26180元。 问题:张某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地点该如何确定? 张某可以选择在A省甲市、B省乙市、C省丙市以及B省丁市中的任意一地汇算。这和张某在2020年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只能在A省甲市、B省乙市两地中选择汇算地点不同,新增了C省丙市和B省丁市。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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