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分析:这张增值税发票应该由谁来开具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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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集团旗下路桥建筑公司A公司因长期亏损,于2016年申请,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其剩余生产设备、技术人员由集团新设路桥公司B公司承接,其他未尽事宜由B公司托管。 A公司某跨省工程总价3亿元,营改增前已在工程所在地全额缴纳了营业税,但因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等原因,仅在工程所在地开具了总金额2亿元的增值税发票,至今尚有总金额1亿元的增值税发票未向建设单位提供。 A公司宣告破产后,建设单位已将工程尾款全部支付给B公司,并要求B公司按照托管的要求,合理解决发票遗留问题。对此,A公司清算组认为,发票不属于破产债权,A公司已宣告破产,不再持续经营,根据托管要求,应由B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进而解决此问题。B公司认为,自己仅为托管单位,并未实际提供建筑服务,所以自己不能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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