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分机构税率不同如何汇总纳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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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的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总分公司处在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要分四步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1.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所得额;3.按各自税率计税后加总;4.再次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款。因此,这里按照3个因素(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计算的分摊比例要用到两次。 例: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A、B、C地有3个分公司,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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