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安增值税异地不同项目预缴税款 能否混合抵减应纳税款?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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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正好看到有人咨询建安异地预缴增值税抵减问题。比如某省大世建安公司在南京有个项目,然后预缴了增值税50万,在天津又有个项目,预缴了增值税100万。然后申报的时候,南京项目没有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没有增值税;而天津项目正好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增值税200万,假设没有其他业务。 这时候,大世建安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200万,而天津项目的100万抵减掉是没问题的,但是南京项目的50万能不能抵减当月应纳的200万呢? 说白了,就是不同项目的预缴税款能不能混抵呢?这其实是一个老问题,大世本来觉得没有任何疑义,可惜还是有很多人不明其理。所以,今天再给大家分析分析。 我们知道,分析一个问题,首先要看相关的规定,而不能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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