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业简易计税工程项目取得的分包款可否串项目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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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篇看营改增纲领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篇找不到区分不同工程项目分别扣除分包款的类似字样,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条做了规定:“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为什么在17号公告中规定要“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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