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区经营分支机构营业账簿如何贴花?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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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建立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单独设立的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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