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热点政策解答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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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一、收入类 1、问:某房开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但因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10月3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原则确认。如有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的情形的,属于补充合同的范畴,也是按照同一个确认收入的原则。常见的企业发生逾期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原合同约定2013年10月1日交房,结果因验收等原因延期1个月,改通知客户2013年11月1日来办理交房手续并支付客户1个月的违约金, 2013年11月1日就是视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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