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变更分公司所得税申报方式?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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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位于中山市的外资企业,在东莞市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经营这几年,所得税一直都是与总公司分开缴纳,直接在东莞申报。现在该公司考虑到管理方面的需求,改变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合并到总公司一起到中山申报纳税。这种所得税申报方式的改变,要如何申请?是否要到广东省税务局审批?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4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且跨地级市设立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办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资企业总机构在中山、在东莞成立一家分公司,属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广东省且跨地级市设立,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办法》执行。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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