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票可以跨省使用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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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沈阳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使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根据上述规定,《沈阳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不可以跨省使用。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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