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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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其中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因此,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统一计算收入和费用 总分机构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将总分机构视为一个企业法人,法人单位之内各机构之间发生的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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