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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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中石化下属建筑安装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外省都有承揽建筑安装项目,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都通知我公司各个项目部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分缴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依据都是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可我公司接到中石化总部下发的国税函[2010]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款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这样二份文件的规定不一,我公司是否可参照国税函[2010]623号规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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