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可否适用不同税率?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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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所得税过渡优惠条件,2008年总机构所得税率为18%,那么其下属分支机构所得税(例如销售分公司,主要销售总机构所生产的产品,均建立独立账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时,分支机构适用总机构优惠税率18%,还是适用法定税率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可适用不同税率。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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