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所得税法下关于总分公司合并纳税是如何规定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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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分公司以前是单独纳税,新税法实施后,要求和母公司合并纳税。税务机关是否应该从2008年开始允许我公司合并纳税?按规定具体应如何执行? 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1、包括两种情形: (1)居民企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自动汇总)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由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务审批) 2、 居民企业对于非法人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现行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二、贵公司的分公司以前是单独缴纳税款,2008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属于自动汇总纳税,对跨省市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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