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在何地缴纳?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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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管法》及《细则》等相关规定,到外地经营的纳税人,需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需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开展建筑安装业务,多是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而具体从事建安工程的业务单位情形有: (一)是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进行工商登记的临时项目部(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但在财务上却独立核算; (三)其他无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所靠挂组成的工程项目部。 上述外来建安企业有的存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不等)的现象。针对以上情况,经营地税务机关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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