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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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方式界定难 ???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往往采取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两种收购方式,而且以间接收购为主。如果企业逐家逐户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势必增加收购费用,且未必能收购到足够数量的农产品。如,多数渔船不直接对外出售捕捞的海产品,而是由少数渔贩控制,海产品冷冻、加工企业基本上是从渔贩手中集中收购,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再如,保鲜性要求较强的鲜奶、部分水果等,逐户收购很难保鲜,企业往往委托当地农民做临时收购员,由其从分散的农户手中收购后集中交给企业,企业给予一定的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解释,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才是免税农业产品。对于企业委托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成为征管中的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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