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三个热点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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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是否必须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答:不需要。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 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不应该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政策依据】税总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有些省级住建部门也有类似规定,如江西的赣建招[2018]11号文件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问题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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