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集体房屋出租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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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实际业务的判断,无法回答,建议您参阅以下文件,持房产相关资料咨询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三、根据文件《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黔府〔1986〕91号)规定:“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缴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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