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税款和罚款能一并强制执行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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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某服装厂(私营企业)的法人代表,由于经营不善我厂于2007年末停产。2008年6月10日,地税局稽查局对我企业2007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我厂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合计6万元,经认定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追缴其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12.8万元。 由于我服装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在我服装厂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于8月7日扣押了我厂价值14万元的小汽车一辆,准备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我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对我厂未缴纳罚款也列为强制执行范围之内,扣押价值14万元的小汽车也是不合法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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