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规范管理的思考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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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也称起税点,是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课税对象的计税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课税对象的全额征税,未达起征点则不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照顾低收入的纳税人,体现合理负担原则。我国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增值税和营业税都规定了新的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而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方案为:对于增值税起征点按最高限额进行调整,即将按期纳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按期纳税提供增值税劳务的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80元提高到200元;对营业税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5000元规定的幅度内进行调整,即月营业额由400元提高到1000元和每次(日)50元提高到100元。但是,在目前税收实际工作中,尤其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实行和《税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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