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律师事务所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建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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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从《律师暂行条例》到《律师法》均没有明确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律师法》则只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在税务工作中,把律师事务所界定为经济组织或视同于经济组织主要理由是:律师的工作性质是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本身具有劳务属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法律服务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其他服务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与其他服务企业无本质差异。实践中,税收等部门在实践中强调律师事务所的营利性,把律师事务所基本等同于经济组织来进行管理。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按照服务企业的标准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个人经营所得)征收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形式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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