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使用自产产品如何税务与会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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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生产一种类似于彩票机的电子产品,为业务便利将自产的"彩票机"作为售货机使用。请问该自产产品的会计,税务怎么处理比较好? 答:这种情况的自用自产产品,会计上因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不确认收入,只结转成本。按照《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 [1997]26号)的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在税务方面,自用自产货物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前述用途时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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