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抵押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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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文件规定,“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文件规定是经追索无法收回的部分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作为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需要考虑的是因为有房屋抵押,贷款是否有部分收回的情况),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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