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体工商户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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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将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无再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个体工商户从事批发、零售,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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