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自制模具用于生产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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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玻璃钢管道,生产设备除机械以外就是各种型号的模具。我公司的模具采用外购库存材料自制而成,每件模具价值3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为5年(此资产自用,不发生销售行为)。请问我公司对这种自制的模具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目前会计实务中,对模具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和摊销,摊销方法一般为“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等; 二是先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领用时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工作量法或分期平均进行摊销; 三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按照工作量法分期平均计提折旧。可见,模具作为一种实物资产,其会计核算问题主要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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