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退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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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主管税务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税务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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