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免税期间弥补亏损的相关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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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A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份,并于当月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因该公司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可免所得税5年。因考虑2000年公司亏损,且税法有根据,未满半年的可选择第二年免。A公司决定申请并得到税务审批,同意由2001年1月1日开始到2005年12月31日免所得税。2000年(非免税期)该公司亏损200万元,2001年亏损100万元,2002年盈利180万元,2003年亏损50万元,2004年盈利110万元,2005年亏损20万元。2006年(过了免税期)当年盈利90万元。请问老师,该公司2001-2006年每年的可弥补亏损额都是多少?谢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的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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