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会计核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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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以设计为主的工程公司,无施工能力。所承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部分全部进行分包。会计核算是将总包减分包的差额作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还是应当将总承包结算额作为收入? 答:《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第二种做法是,视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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