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财务人员不允许代开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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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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