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预交的税金项目完工后如何账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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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项目在2007年预缴,2008年结转收入,从预缴税金到结转收入计提税金的这个过程的账务处理,涉及税率变动的。如果项目经营不善,导致结转收入时,实际的利润率低于预缴时的预计利润率了,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怎么转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预缴时,可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2007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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