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债权方能否转为债务方的股东,增加债务方实收资本?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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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子公司欠母公司的债务能否申请转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增加实收资本?有无法律依据?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 》第三条规定,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2)将债务转为资本时,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四)或有应付金额。(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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