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结算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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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属于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将所收到的销售收入计入了预收账款项目中,将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关配套和前期费用计入了开发成本中,这样会计核算是否妥当? 答:按照《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应于销售实现时及时入账: 1.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 3.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 4.出租开发产品,应在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收入实现;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租用方未付租金的,仍应视为经营收入实现。 二、“开发间接费用”期末应按企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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