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准则下企业的三项经费是如何计提和处理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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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后,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是据实核算,且税法规定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我想问的是,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还需要计提吗,如果不计提,如何核算?具体如何进行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核算,包括分录? 答: (1)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也就是说,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期末补提。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三项费用分别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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