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广告公司承接灯箱、招牌制作如何核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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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自行开发的商业街,街区内灯箱、招牌制作安装工程由某广告设计公司承接,对于此项工程对方应出具广告业发票还是建筑安装发票?而且我公司商业街成本已结转,如开具工程款发票,成本结转后是否同样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如果可以开发成本的二级明细应是哪一个呢? 答:(1)根据营业税法相关规定,如果广告设计公司承接的只是街区内灯箱、招牌制作安装工程,那是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如果该广告设计公司同时还承担街区内灯箱、招牌广告内容制作的工作,那应该就制作广告内容这部分劳务金额开具广告业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广告设计公司同时承接上面提到的两种营业税应税劳务,就应该两项劳务分别开具发票,否则应就两项劳务金额之和从高计算交纳营业税。 (2)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中规定,街区内灯箱、招牌属于商业街的配套设施开发,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根据承包企业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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