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政府无偿配建住宅作价是否可作为地价成本抵减的提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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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无偿配建的住宅对价如可以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则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土地价款扣除;以开发产品(移交房地产)对应的作价不能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在增值税计算时作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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