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纳税信用状态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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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该条款已失效);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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