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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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条件报送,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办理流程及表单下载地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点击“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办理>2.4.3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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