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假股权真债权”的应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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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公司股东之间签订过协议,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会给A股东分红。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税后利润,就可以进行分配,不管当期是否盈利。但如果弥补亏损后仍然为亏损,不可以分配,公司法的规定已经告知。因为A股东可能要撤股(协议约定的权利),公司要给人家结账。 请问:对于A股东的入股、分红和撤资等,我公司应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解答】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A股东的入股,属于“假股权真债权”或“名股实债”业务。按照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贵公司接受到A股东的投资入股,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实务中有些行业的企业,或出于贷款等需要,会控制企业财报的资产负债率,导致也把该部分的“假股权真债权”或“名股实债”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对于“假股权真债权”或“名股实债”业务,税务上称作“混合性投资业务”,贵公司应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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