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债务重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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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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