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认缴注册资本成立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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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财务人员向我咨询:他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亿元,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剩余的8000万元,分5年缴足。前几天她去税务局办事,听一名税务人员说,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前,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不予税前列支,税务人员说的对吗?有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 这名财务人员的问题很有典型性,对于认缴注册资本成立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这个问题稍微有些复杂,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说一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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