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资本弱化管理规定的债资比例如何计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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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基本情况概述:实收资本年初、年末余额为800万元;资本公积年初、年末余额为30万元;盈余公积年初、年末余额为700万元;未分配利润年初600万元,年末1400万元。 2011年6月向持有我公司100%股权的关联方借款3400万元,全年共支付利息112万元,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由于债资比例超过2:1,部分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如何确定我公司2011年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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