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投资收益”免税没错,但这种情况不行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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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峡江公司收取明强公司分配的“投资利润”58万元,会计处理上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对于这笔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峡江公司将该笔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就是属于营业外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峡江公司将该笔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但该笔收入是收回的“投资利润”,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等规定,不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峡江公司承认是公司会计处理错误,应作为“投资收益”核算。该公司认为,峡江公司是明强公司《章程》和工商股权登记中明确的股东,分回明强公司税后利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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