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要换算为人民币金额,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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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借款利息收入,要求境内借款企业直接以外币形式汇往该外国企业的专用帐户上。借款企业是否要换算为人民币金额,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该境内企业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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