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购房产用于抵偿债务的税务会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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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企业购得计划用于办公场地的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等有关于续,但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实际并未使用,若干时间后以市价(高于取得时候的价值)与业务单位互相顶账,并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直接为用户办理房产证,请问税务与会计上该如何处理更为稳妥?(一)从会计的角度,房屋未办理房产证但已付清房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房屋、土地即使未使用,也应该照提折旧。另一方面,因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作为房屋的权属承受方并未缴纳契税,无法将相关房屋的初始税费计入房屋初始成本中,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上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必要时还可计提减值准备,待相关手续办妥之后,再调整房屋原值及折旧。 1.如使用一段时间后抵账给债权方,属于债务重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引进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收益是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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