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转让投资入股的土地及地上建筑是否可差额纳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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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外资企业,与中方股东在某地成立的合资公司,中方股东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评估价作价入股。根据相关法规,中方在投资时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现在合资公司需要迁址(非市政动迁、城市规划目的),所以想把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厂房和附属设施)转让给土地储备中心。现想请教:1、根据营业税相关条例,应以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或抵债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以评估价投资入股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是否差额缴税?是否有发文明确?2、根据合资公司所在地地税局发的一个文件,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 房产评估值 销售税金,以余额按4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但主管税务所说可以全部销售收入*1%计算。对于后一种算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另外“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税法上只规定了纳税人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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