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虚开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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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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