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票专用章中间数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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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以上问题,若是属于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若不属于上述情况,该发票需退回重开并加盖有效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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