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汇总纳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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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第七条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规定“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3.根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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