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索要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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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条规定,“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请您在取得被检举人身份信息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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